(2017)桂0502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某、林某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502行初55号起诉人林某,男,汉族,现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起诉人林某某,男,,汉族,现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委托代理人林X,男,汉族,现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收到起诉人林某、林某某的起诉材料。起诉人诉称:其申请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公开《关于协调处理原西塘白耗壳盐场土地征收和补偿遗留问题的函》(北国土函[X号)而成讼。后经海城区法院判决,其于2017年2月14日提供该函给起诉人。起诉人发现北海市国土资源局未经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程序,就违法以北国土函[X号处置起诉人既有使用权的水面虾塘的土地权属及补偿权利,向银海区政府指出法院裁定转让给起诉人的水面虾塘使用权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并据此函将起诉人的水面的地类的使用权以采矿用地的使用权确权给银滩镇政府。起诉人认为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协调处理原西塘白耗壳盐场土地征收和补偿遗留问题的函》(北国土函[X]X号)的行为违法。请求:一、撤销《关于协调处理原西塘盐场土地征收和补偿遗留问题的函》(北国土函[X]X号)二、诉讼费全部由北海市国土资源局承担。三、判决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上述函的行为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协调处理原西塘白耗壳盐场土地征收和补偿遗留问题的函》是行政机关内部公文往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直接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影响,不具有可诉性。因此起诉人对该函而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该诉讼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林某、林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崇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美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