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执3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孙昌梅与刘卫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昌梅,刘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3834号申请执行人:孙昌梅,女,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刘卫平,男,196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申请人孙昌梅与被执行人刘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苏0924民特9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孙昌梅与刘卫平于2016年11月14日经射阳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编号为2016032的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确定刘卫平于2016年11月20日向孙昌梅偿还鱼药款75000元、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借款利息从2015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因刘卫平未履行义务,孙昌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将被执行人刘卫平的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房产、车辆予以查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过程中已经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民特98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祁洪标审判员 张晓剑审判员 唐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嘉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