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曾利与衷文如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利,衷文如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034号原告曾利,女,汉族,1971年03月06日出生,住南昌市南昌县,委托代理人罗敏辉,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衷文如,男,1951年03月23日出生,住临川区,原告曾利与被告衷文如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7日立案。原告曾利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0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曾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曾利负担。审判员 帅美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