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曲滨生与曲乃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滨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民特21号申请人:曲滨生,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王萍(与申请人曲滨生为夫妻关系),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人曲滨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曲滨生称,其父亲曲乃石于1989年清明节在原居住地南岗区宣礼街4号上班后失踪,至今未归。家属曾到原居住地芦家街派出所报案。现办理各种事情都需出示曲乃石的二代身份信息,但无法出示。曲乃石已失踪二十多年了,家属多方寻找无果,现申请宣告曲乃石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曲乃石,男,1947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街宣西小区75栋2单元504室,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宣礼街4号,系申请人曲滨生的父亲。1989年清明节曲乃石去上班后未归,至今无果。申请人曲滨生申请宣告曲乃石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曲乃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曲乃石仍然下落不明。曲乃石的配偶于1985年去世。本院认为,曲乃石自1989年清明节失踪后经家人、哈尔滨市南岗区芦家街道办事处黄河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宣庆街派出所寻找均下落不明满四年,又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无果,可以确认其死亡。曲滨生作为曲乃石的子女,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于其提出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判决如下:宣告曲乃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关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纪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