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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朱盛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朱盛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653号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309153M。法定代表人:徐绪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忠国,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彦锦,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盛伟,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盛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林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