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段孝亮与刘俊平、张小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孝亮,刘俊平,张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211号申请人段孝亮,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刘俊平,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张小娟,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俊平之妻。关于段孝亮诉刘俊平、张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81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俊平、张小娟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段孝亮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1752.5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段孝亮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段孝亮申请执行刘俊平、张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国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