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5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杭州碧桂园久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方某1、方某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碧桂园久泰置业有限公司,方某1,方某2,许某,徐筱棠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5418号原告:杭州碧桂园久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公司经理。被告:方某1。法定代理人:许。被告:方某2。法定代理人:许某。被告:许某。被告:徐筱棠。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博,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碧桂园久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某1、方某2、许某、徐筱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碧桂园久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116元,减半收取22558元,由杭州碧桂园久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瞿燕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