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行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华富与武汉市武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富,武汉市武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06行初359号原告王华富。委托代理人王玉林,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武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502号。法定代表人周文隽,局长。委托代理人苏昶,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XXX,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华富不服被告武汉市武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行政答复一案中,原告王华富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华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华富负担。审 判 长 杨冠华人民陪审员 孙艳萍人民陪审员 徐绪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若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