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余兆炳与汉阴县中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兆炳,汉阴县中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1执167号申请人余兆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余晓群,女,汉族。被执行人汉阴县中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驻所地:汉阴县城关镇长窖村七组。法定代表人刘雨应,男。余兆炳与汉阴县中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民终9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汉阴县中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龚余兆炳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汉阴县中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给付赔偿款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兆炳与被执行人汉阴县中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汉阴县中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18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兆炳赔偿款57000元,在2017年6月10日前将下余的5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民终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志刚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马文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