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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爱琴与徐祥妹、黄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琴,徐祥妹,黄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1民初849号原告:陈爱琴,女,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告:徐祥妹,女,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告:黄志军,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原告陈爱琴与被告徐祥妹、黄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爱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祥妹、黄志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陈爱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00000元,并以本金300000元按月利率0.5%计算支付从起诉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于1990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被告徐祥妹以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300000元(时间分别于2008年1月17日借款80000元、2008年3月23日借款60000元、2008年5月6日借款15000元、2008年7月3日借款15000元、2008年7月11日借款40000元、2008年10月12日借款40000元、2010年4月6日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5%计算利息,由被告徐祥妹出具借条柒张为凭。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嗣后,两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本息无果。被告徐祥妹、黄志军既未作答辩,也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1990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被告徐祥妹以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300000元(时间分别于2008年1月17日借款80000元、2008年3月23日借款60000元、2008年5月6日借款15000元、2008年7月3日借款15000元、2008年7月11日借款40000元、2008年10月12日借款40000元、2010年4月6日借款50000元),由被告徐祥妹出具借条柒张为凭。嗣后,两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协助查询户籍函、两被告婚姻状况证明各一份、借条七份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定案的根据。综上,本院认为,原告陈爱琴与被告徐祥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黄志军未提出该债务系被告徐祥妹个人债务的抗辩,故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现经原告催讨,被告应及时予以偿还。被告经原告催讨仍不偿还借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0.5%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2017年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徐祥妹、黄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爱琴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0.5%赔偿利息损失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徐祥妹、黄志军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案件受理费5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审 判 长  杨静盛人民陪审员  陈瑞环人民陪审员  颜晨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