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民终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信军、丁为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信军,丁为玉,杨训武,安徽明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终7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信军,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明,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为玉,男,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兵仁,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训武,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明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江店镇,组织机构代码58012858-7。法定代表人:刘华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徐信军、丁为玉因与被上诉人杨训武、安徽明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派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3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信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明,上诉人丁为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兵仁,被上诉人杨训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杰,被上诉人明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导致事实不清,责任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3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徐信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30元,丁为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3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 应 军审判员 王 芸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宝涛(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