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马月与葛小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月,葛小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137号原告:马月,女,1990年10月1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侯文良,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小好,女,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月诉被告葛小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月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月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