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1409蒋丽丽与江苏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丽丽,江苏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409号原告:蒋丽丽,女,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江苏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兴府路888号。法定代表人:陆永江,职务不详。原告蒋丽丽与被告江苏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蒋丽丽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丽丽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丽丽负担。审判员 张秀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