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吕俊峰与高晓波、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俊峰,高晓波,翟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02民初2170号原告吕俊峰,男。被告高晓波,男。被告翟娜,女。上列原告吕俊峰与被告高晓波、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俊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晓波、翟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俊峰因被告高晓波、翟娜未偿还向其借贷的款项7万元。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70000元(按月利率2%计)从起诉之日为63700元(2013年6月28日至2017年4月13日)并支付起诉后的月利率2%,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高晓波、翟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3年6月28日,被告高晓波、翟娜给原告吕俊峰出具借条并向原告吕俊峰借款7万元,当时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分。后偿还原告吕俊峰1万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给付。被告高晓波、翟娜向原告吕俊峰借款未还的事实清楚,被告高晓波、翟娜应承担向原告吕俊峰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义务。原告吕俊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晓波、翟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吕俊峰借款7万元并从2013年6月28日起至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支付利息(已付的1万元从应承担的利息中核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4元,由被告高晓波、翟娜负担1487元,退原告吕俊峰14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柯欣附相关法律条款: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