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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兰与被告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兰,李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780号原告:王桂兰,住隆化县。被告:李江,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兰与被告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由德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冠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