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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执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洪梅兰、泉州市德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梅兰,泉州市德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1660号申请执行人:洪梅兰,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泉州市德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塘西工业区A-12,组织机构代码78900249-1。法定代表人:魏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洪梅兰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德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梅兰因被执行人泉州市德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款14600元的义务,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泉州市德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措施,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泉州市德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部分存货及原材料,同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泉州市德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收回被执行人应收的货款等,上述三笔款项合计2606515.03元。经洛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被执行人泉州市德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共拖欠455名工人工资合计3749029元,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工人工资为优先债权,较普通债权(如货款、民间借款等)具有优先性,应当优先予以偿付。本院已依法将2606515.03元用以支付工人工资,但仍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泉州市德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所欠的工人工资。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泉州市德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美榕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吴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