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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2030徐遵龙与王书华、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遵龙,王书华,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11民初2030号原告徐遵龙,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王书华,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沈涛,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原告徐遵龙与被告王书华、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遵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书华、沈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遵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9日,被告王书华、沈涛向原告徐遵龙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内还清,如逾期每天200元违约金。被告王书华于2014年年底向原告徐遵龙还款6000元,余款未有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书华、沈涛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已偿还6000元,尚欠94000元,被告王书华、沈涛应按约定的时间偿还,被告王书华、沈涛未按约定的时间偿还,应向原告徐遵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关于逾期还款违约金的约定过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超出法律、法规规定部分的违约金不予支持(超过年利率24%以上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书华、沈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遵龙借款本金94000元及违约金(以9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遵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徐遵龙负担722元,被告王书华、沈涛负担10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审判员  孙秀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