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程红军与被告段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红军,段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1民初81号原告:程红军,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被告:段云峰,男,1974年5月11日,汉族,住永济市。原告程红军与被告段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运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曹永民、魏红学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云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红军诉称:我与被告段云峰是同学关系。2012年被告从我处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2分,后被告陆续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截止2015年7月19日,被告仍欠我84000元本金及40000元利息。我书写了一份借条,被告段云峰在借条上签名。期间段云峰归还过我40000元利息中的29000元,还欠我11000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判令被告归还我84000元本金及利息。被告段云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段云峰从原告处借款,被告陆续归还部分本金、利息,截止2015年7月19日,被告仍欠原告84000元本金及40000元利息,当日由原告程红军书写了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程红军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84000元),月息百分之二(2%),每月19号付清利息,另借程红军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不算利息,至2015年9月30日还清”,被告段云峰在借条上签署“借款人:段云峰,2015.7.19”并在借条上按手印。之后,被告段云峰归还过29000元利息。原告当庭要求将诉讼请求由84000元增加至95000元。原告提交了被告段云峰签字、捺印的借条一份。庭审结束后,被告段云峰到庭,表示同意在2018年5月前归还原告本金95000元,利息按月1%计算。原告要求被告先归还60000元本金,才同意协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一、被告段云峰清偿原告程红军借款8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计至还清为止)。二、被告段云峰清偿原告程红军借款11000元。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段云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运武人民陪审员 曹永民人民陪审员 魏红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夏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