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行审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岛志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岛志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11行审22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989号。法定代表人王波,局长。被执行人青岛志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小马家庄村南。法定代表人崔志刚。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其作出的青黄综法罚字[2016]第2016017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青岛志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具有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行政行为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且未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由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二、被执行人青岛志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青黄综法罚字[2016]第2016017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四、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车成驹审判员 江社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