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字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蔡海莲、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海莲,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字842号申请执行人:蔡海莲,女,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法定代表人:陈于玲,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办理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洪山二巷6号中南大公馆B座2单元10层1号房的房地产初始登记的义务,并协助申请执行人蔡海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二、返还申请执行人蔡海莲代收的住房维修基金10190元及违约金161031元(以167916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从2014年10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18日止);三、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2824元,以上款项共计1745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洪山二巷6号中南大公馆B座2单元10层1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蔡海莲所有。二、冻结、划扣被执行人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7454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