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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1159号原告: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建仁,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青,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沔坝村。法定代表人:贺正刚。原告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郭燕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