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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4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曾正德与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正德,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4245号原告曾正德。被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梅,该行法律事务部职工。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斌,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正德与被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正德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正德以双方达成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正德撤回对被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段文新审 判 员  曾 铮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志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