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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81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雄飞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雄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81刑初77号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雄飞(曾用名“宝马”、“狗仔”),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乐昌市。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雄飞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雄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雄飞编造乐昌市***村委会要修建水渠的虚假事实,谎称将工程介绍给被害人肖某1施工,以疏通关系、请客吃饭为由,骗得肖某1共计人民币3500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雄飞,宣读出示了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收据、借条,水渠维修施工合同、施工平面图、工程预算单、邮政银行交���明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雄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雄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只是向肖某1借款25000元,而非诈骗被害人35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雄飞通过龚某1和陈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肖某1,之后李雄飞编造乐昌市***村委会要修建水渠的虚假事实,谎称将工程介绍给肖某1施工,同时以疏通关系、请客吃饭为由,分三次共骗取肖某1人民币35000元。另查明,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李雄飞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肖某1诈骗款人民币35000元。为此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乐昌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13日接被害人肖某1报案,称其被李雄飞以承包工程为由诈骗了35000元,公安机关依法受理该案,并于同年10月15日立案侦查。2.乐昌市公安局长来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雄飞的出生时间、户籍住址等基本情况。3.乐昌市公安局长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25日,乐昌市公安局长来派出所民警在乐昌市长来镇昌山水泥厂路口旁日常巡查时,将李雄飞抓获。4.乐昌市公安局长来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雄飞于2013年7月19日因无证驾驶被韶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15日,并处罚款1000元。5.被害人肖某1提供的收据,证实2016年1月6日,李雄飞收取肖某1水渠承建定金25000元。6.被害人人肖某1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的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1月6日,其在该银行取款人民币25000元。7.被害人肖某1提供的借条,证实2016年3月11日,李雄飞向肖某1借款35000元,约定7月11日前还清,之前双方所写的字据、收据作废。8.被害人肖某1提供的两份水渠维修施工合同,证实合同内容均是关于***村委会下垌水渠维修施工工程,两份合同均未签名。9.被害人肖某1提供的乐昌市***村委会下垌水渠工程施工平面图、乐昌市***村委会下垌水渠工程预算单,证实李雄飞向肖某1出示的乐昌市***村委会下垌水渠工程施工平面图,肖某1据此为该工程做了预算。10.被告人家属李某芬提���的收条、谅解书,证实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李雄飞的家属李某芬代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肖某1人民币35000元,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绰号“老陈”)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我在乐昌市长来镇灵口村附近驾驶货车拉桉树时认识了龚某1。四五天后,龚某1带我去罗村李雄飞家玩,李雄飞问我是否认识坪石镇的包工头,说他在乐昌市***村承包了一个水渠工程,价值四五百万元,这个工程是广东省江门市的扶贫工程。我就说乐昌有很多包工头,李雄飞说外地包工头比较好(意思是比较好行贿),如果是本地包工头就很容易被别人发现行贿行为。我先后叫了我的亲戚和湖南几个包工头过来看东边村水渠工程,他们都没有做。李雄飞经常打电话催我找包工头,后来我在乐昌市街上碰到肖某1���我便对肖某1说乐昌市长来镇有个水渠修建工程,被一个李老板承包了,李老板要介绍费,肖某1说先考虑看看。过了五、六天,李雄飞又打电话问我有无找到包工头,我说有,李雄飞就叫我带过去,我约了肖某1去到乐昌市长来镇长来街路口,龚某1驾驶一辆汽车搭载李雄飞,带着我和肖某1一起去了乐昌市***村,之后李雄飞带着我、龚某1、肖某1去看东边村水渠修建工程,我们顺着水渠边走边看,李雄飞边走边讲,走到和村五汪村祠堂附近,李雄飞就说水渠工程到这里为止。当天下午17时许,李雄飞带我们到乐昌市长来镇罗村饭店,还打电话叫来了张主任,让肖某1请客吃饭,还说叫张主任出来吃饭写工程合同。后来张主任来到罗村饭店,吃饭期间李雄飞讲了这个水渠工程的事,张主任说水渠工程要通过生产队队长讨论,同意之后才可签合同落实。饭后李雄飞说去KTV唱���,后来李雄飞打电话让我叫肖某1去KTV结账,肖某1结完账后和我一起离开。第二天晚上,李雄飞约我和肖某1商量工程介绍费的事情,我们约在乐昌市华城酒店四楼的大厅,去到后李雄飞叫我先走开,他单独和肖某1说介绍费的事情,他们谈好后我们去到香花街一间烧烤档吃东西,也是肖某1结账。过了两天左右,肖某1打电话让我送他去李雄飞家里拿水渠规划图,拿了图纸后,我将肖某1送回家。后来肖某1打电话让我去看看他和李雄飞签的合同,我去到肖某1家看了所谓的合同,是被涂改过的,我觉得有欺诈行为,就叫肖某1注意。肖某1说钱都给了好几万了,又几乎天天吃喝。肖某1给我看了李雄飞提供的收据,收据上没有人签名。我就赶紧叫肖某1约李雄飞出来,重新写一份收据,但这时我和肖某1都找不到李雄飞了。2016年3月11日,我和肖某1约李雄飞在乐昌市碧桂园肖某1小舅子家见面,李雄飞当着我们的面写了一份借条并签了名,我也签了名做证明人。期间我和肖某1当面质问李雄飞这个工程的真实性,李雄飞说这个工程肯定存在,接着又说先不管这个工程有没有,没有他就退钱。2.证人龚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下半年10月份左右,我通过朋友认识了李雄飞,12月的时候,我在李雄飞家里吸毒,李雄飞对我说东边村委会有个工程现在缺乏资金,问我能不能找到老板注资。第二天我就找到陈某,将这事向陈某说了,之后陈某带着一个姓肖的老板到了李雄飞家里。没多久李雄飞打电话叫我陪他们去东边村委会看工地,看完工地我们就去吃饭了。过了几天李雄飞叫我驾驶一台钩机去东边村委会的工地,我就问驾驶钩机去干什么,李雄飞说他和东边的张主任沟通好了,去把水渠的淤泥清除掉。第二天我就叫了一台钩机进去,等了很��都没人到现场,我就去找张主任,张主任说没有这事。后来张主任打电话给李雄飞,说这个工程你怎么做得来之类的话,我觉得不对劲,就叫钩机先离开了。李雄飞给过我4000元,是我帮李雄飞开车及管理东边水利工程工地的工资。我和李雄飞、肖某1吃过几次饭,当我发现工程存在造假时,就没有再去过了。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乐昌市***村委会主任。2015年9月左右,李雄飞问我有无工程做,我说暂时没有。到了2015年12月份,李雄飞知道我们村(乐昌市***村委会水利碑头)的水渠要清理淤泥,他就自行叫了一辆大型钩机去清理淤泥,后来我了解到那辆钩机是被李雄飞骗到我们村里来的。李雄飞和一个叫龚某1的男子来过我家,问我东边村委会移民村到长来镇和村村委会五汪村的水渠要不要做,要的话他就找老板来做,我回答他们已经打了报告给长来��水务站,还在等答复,现在没资金做。2015年12月上旬,李雄飞带了肖某1到村委会找我,说肖某1有公司能做工程。当晚,李雄飞和肖某1约我到乐昌市长来镇罗村一家饭店吃饭,吃饭的时候我听到李雄飞和肖某1说乐昌市***村委会移民村到长来镇和村村委会五汪村的水渠要做,工程款有几百万。后来私底下我和肖某1说,这个工程还没有批下来,不要去搞。2016年2月份的时候,李雄飞打通了我的电话后,又把电话给肖某1,我和肖某1打了个招呼就挂了,事后我觉得李雄飞在骗肖某1。后来我打了电话给肖某1,问肖某1是不是李雄飞在向他要钱,肖某1说是,我就提醒肖某1不要给钱,如果有工程我会联系他。我与李雄飞、肖某1吃过三四次饭,李雄飞叫过我,肖某1也叫过我。李雄飞每次都是利用我,叫我出来吃饭又没说什么事情,也没说跟谁一起吃,只想我露个面,做个幌子��以前广东省江门市扶贫工作组进驻过我们村,但在2013年就撤走了。我没有带李雄飞、肖某1去现场看那条水渠,我也没看过水渠设计图。4.证人龚某2(绰号“俊俊”、“老死”)的证言证实,李雄飞有两次叫我到乐昌市长来镇罗村饭店吃饭,我听他们讲了承包村里的水渠工程,当时那个被骗的肖姓男子也在场。2016年(几月份我不记得了)的某天,龚某1和我聊天时告诉我说,李雄飞从肖姓男子处拿了三万元人民币,但他没说是什么钱。过了几天后,李雄飞叫我去罗村饭店吃饭,那个姓肖的男子不在场,我、李雄飞、龚某1、一个叫“主任”的男子及一个叫“火清公”的男子共七八个人在场,当时我听李雄飞说陈某要揭穿李雄飞的诈骗行为,那个姓肖的男子报警了,李雄飞还叫龚某1去和姓肖的男子讲,要他不要报警。之后我听李雄飞说,姓肖的男子要李雄飞���骗的钱还回给他,他就不报警了,具体李雄飞有无还钱给姓肖的男子我就不清楚了。5.证人肖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乐昌市长来镇政府常务副镇长,大概是2016年1月份,肖某1在乐昌市街上问我东边村委会是不是有一个高标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长来镇罗村有个人介绍他做这个工程,我就说东边村委会的水利建设项目早就搞好了,要他慎重考虑。村委会要修建水利工程都要上报政府,然后招投标。2015年之前东边村委会的扶贫工程就做完了,之后没有扶贫工程。6.证人肖某3的证言证实,我是乐昌市长来镇和村村委会书记,我们申请了五汪小河修建水渠的工程,但还没有批复。修建这条水渠不需要经过村小组同意,但需要招投标,要经过政府审批,目前没听说有人要承包,我们村也没有扶贫工作组进驻。7.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村人,���村村委会五汪村有一条水渠,没有人说来承包修建这条水渠,修建水渠要经过村委会同意、政府批准,还要招投标,无需经过村长及村代表同意。江门市扶贫工作组在几年前撤走了,现在我们村没有扶贫工作组。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我在乐昌市长来镇水务所工作。几年前江门市扶贫工作组到过乐昌市***村,2013年撤走了。东边村委会有一条流向和村村委会五汪村的水渠,2016年4、5月份,东边村委会有口头讲过修这条水渠,没有进行书面申报,当时我们镇政府王副镇长、我及东边村干部看过这条水渠,但没有决定要修,因为没钱,我们水务所也没有向上级申报。(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陈某来找我,说有个工程在乐昌市长来镇,问我做不做,做的话具体和李老板谈。第二天陈某就带我到乐昌���长来镇罗村村委会李雄飞家里,我问李雄飞是不是有工程,李雄飞说***村委会有一个农田水利改造工程,是广东省江门市对口扶贫工程,不用投资,我说去看看工地情况。李雄飞就打电话叫龚某1开车过来,搭着我们去***村委会一条水渠边。我们沿着水渠步行到和村***祠堂的地方,李雄飞就说工程就是从我们刚刚下车的地方一直到这里,长度大约是3800米。接着李雄飞就叫龚某1去开车,我们坐车到李雄飞家里,我问李雄飞工程怎么做,多少钱一方,李雄飞拿出一份施工平面图,叫我照着图纸做,还叫我做工程预算。我问李雄飞这么好的工程怎么不自己做,李雄飞说他接了很多工程,自己做不来,工程做完我给他15%的介绍费。当晚,李雄飞还叫了东边村委会一个姓张的主任出来吃饭,我问张主任东边水渠工程怎么搞,他说工程的事找李雄飞。后来我听李雄飞讲,东边村委会的水渠工程都是让他来做。四天后,我做出预算联系李雄飞,并把预算交给李雄飞,李雄飞说这个预算要村小组签名,要我搞点钱给他请村小组的人吃饭、给烟,通过预算,我就问要多少钱,李雄飞说3000元,我就给了他3000元。四天后我问李雄飞预算怎么样,李雄飞说预算通过了,我就说把合同的事定下来。两天后,我和陈某到李雄飞家里,李雄飞拿出一份合同,我看见合同被修改过,我的名字是手写上去的,李雄飞叫我把这个修改的合同重新打一份出来。2016年1月6日,我拿着合同去找李雄飞,李雄飞就在乐昌市兴业茗居售楼部斜对面那一间小卖部等我,李雄飞说合同也要经过村小组,要我每个人给个红包,十三个村小组的人每人2000元,如果工程不成功就把钱退给我,我就说写个收据,李雄飞就写了一个水渠承建定金25000元的收据给我,我去兴业茗居的邮政银行取了25000元给他。四五天后,我打电话问李雄飞合同有无通过,李雄飞说通过了,让我去兴业茗居路口等他,他开车过来后我上了他的车,他说要找人鉴定合同,要找人吃饭,要2000元,我就给了他2000元。过了两天,我打电话问李雄飞合同鉴定的事,李雄飞说搞定了,问我有无做工程的资质,没有资质就做不了这个工程。我就去乐昌市长虹大厦一个水电工程公司挂资质,那里的工作人员叫我先搞清楚,确认事情是否存在。我就准备去长来镇问清楚,刚好在乐昌市碰到长来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肖某2,我就问***村委会是否有扶贫工程,他说没有,我就发现被骗了。我打电话给李雄飞,李雄飞说如果没有工程就把钱退给我。2016年3月11日,李雄飞还没退钱,我就让陈某找李雄飞出来解决事情,我当时在乐昌市碧桂园小区,陈某和李雄飞到碧桂园找到我,我就说以前吃饭���红包的钱都要退给我,总共40000元,李雄飞承认这笔钱,但没有钱给我,我就叫李雄飞写个借条给我,我说给我35000元就可以了,吃饭的钱我自己出一半,当我买个教训。李雄飞就写了个在2016年7月20日还清35000元给我的借条,双方签了名,陈某作为证人也签了名。后来李雄飞没有还钱给我。(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雄飞(绰号“宝马”、“狗仔”)供述称,2015年12月上旬的一天上午10时许,我在乐昌市***村委会横岭头村用挖机清理水渠,陈某和龚某1带肖某1找到我,我对肖某1说东边村委会有一条水渠在申请修建,因为之前东边村委会干部张主任对我说过他们村有一条水渠要修建,乐昌市长来镇政府正在申请,这条要修建的水渠是广东省江门市扶贫工作组的扶贫工程,我就对肖某1说去看看这条要修建的水渠。我打电话给张主任说我找了一个修建水渠的工程老板,要他带我们去现场看看。张主任过来后,就带上我、龚某1、陈某、肖某1一起去到乐昌市长来镇和村村委会五汪村祠堂附近,我们对肖某1说这里就是要修建水渠的终点,之后就各自离开了。第三天上午9时许,龚某1打电话给我说陈某和肖某1来了,一起去东边村委会坐。我当时在东边村委会清理一条水渠,就叫他们进来找我,之后我们四人找到张主任,肖某1问了张主任要修建水渠的情况,我呆了十多分钟就走了。下午肖某1打电话说请我、张主任、村委会龚书记、龚某1一起吃饭,吃饭的时候,肖某1问了一下张主任东边村委会要修建水渠的情况,说到工程图纸的事,我和张主任都说不懂设计图纸,要肖某1自己设计图纸,肖某1请我们吃完饭后还请我们去洗了脚。过了几天,肖某1打电话给陈某说工程图纸设计好了,陈某就打电话给我说一起去找张主任,我和龚某1、陈某、肖某1一起找到张主任,把图纸给他看,张主任说可以,到时给村民参考一下。之后肖某1说请我们吃饭,我们去到乐昌市长来镇罗村饭店吃饭,因罗村饭店欠我的工程款,这次是我买单。当天下午,肖某1打电话叫我去到兴业茗居,给我20000元,说是工程定金,我说不能叫定金,是借给我用的,由我写张借条给他,肖某1也答应了。后来我还向肖某1借了2000元,因为我老婆生小孩,我交给了医院,后来我又向肖某1借了3000元,也是交给了医院。我写给肖某1的借条总共是25000元。后来水渠工程没做成,肖某1找到我,我没钱就写了一张35000元的借条给肖某1,陈某作为证人也签了名。这35000元包括了那25000元,还有10000元是肖某1请我们吃喝玩的费用。我没有开公司,也没有工程承包资质。(五)辨认笔录1.辨认人肖某1从侦查员事��准备好的每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其中一组7号照片中的男子是诈骗其35000元的李雄飞,另一组4号照片中的男子是向其介绍工程的陈某,另一组5号照片中的男子是帮李雄飞驾驶汽车的“小东”(龚某1)。2.辨认人龚某2从侦查员事先准备好的每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其中一组8号照片中的男子是李雄飞,另一组7号照片中的男子是龚某1,另一组7号照片中的男子是邓某(“火清公”),另一组7号照片中的男子是“主任”(张某1),另一组11号照片中的男子是“肖老板”(肖某1)。3.辨认人李雄飞从侦查员事先准备好的每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其中一组6号照片中的男子是龚某1,另一组8号照片中的男子是“老陈”(陈某),另一组3号照片中的男子是“张主任”(张某1)。4.辨认人陈某从侦查员事先准备好的每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其中一组6号照片中的男子是李雄飞、另一组2号照片中的男子是龚某1,另一组2号照片中的男子是“张主任”(张某1)。(六)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位于乐昌市人民南路兴业茗居建材城兴永早点店门口路边、乐昌市人民南路兴业茗居建材城燕塘牛奶门口路边、乐昌市人民南路兴业茗居建材城中联地产门口。并附现场照片13张,制图6张;附乐昌市***村委会***水渠工程照片16张。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均能相互印证,且与被告人的供述相吻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雄飞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水渠工程的事实,并以介绍工程、疏通关系为由,诈骗他人��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诈骗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雄飞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1、被告人诈骗被害人肖某1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肖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龚某1、张某1等证人的证言,邮政银行交易明细、收据、水渠维修施工合同、施工平面图、工程预算单及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提出其只是向肖某1借款25000元、没有诈骗被害人财物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2、被害人肖某1陈述称其被李雄飞分三次共诈骗现金30000元,其中2016年1月6日被骗25000元,另外两次分别为3000元和2000元,加上请客吃饭花费了10000元左右,这10000元其只要李雄飞承��一半,故2016年3月11日的“借条”上确定的金额是35000元;肖某1的陈述与龚某2、陈某等证人的证言、邮政银行的交易明细、收据、“借条”等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提出涉案数额为25000元而非35000元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雄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止。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伟洪审 判 员  彭淑贞人民陪审员  曹永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嘉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