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4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亚华与吴江市明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华,吴江市明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4860号原告:吴亚华,男,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泉新,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明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太湖小区8幢12号店面。法定代表人:顾粉明,总经理。原告吴亚华与被告吴江市明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下称明荣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邵晓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吴亚华的委托代理人龚泉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亚华诉称,2013年6月至2016年7月,原告在被告处做监理,被告多次拖欠原告工资。2016年8月16日被告出具一份工资清单,表示结欠原告工资660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拒不支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明荣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6日,明荣公司向吴亚华出具工资清单一份,载明:“至2015年12月30日共欠工资伍万元整。另:2016年1月2月5月6月7月6500*5=32500元,2016年3月4月计3500元,2016年打工资卡10000元,现金支付10000元共计20000元整,总计欠工资陆万陆仟元整”。工资清单落款处由庞文琴在结算人处签字,明荣公司加盖公章。后明荣公司未向吴亚华支付工资,致本案诉争。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工资清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明荣公司结欠原告吴亚华工资66000元,并出具工资清单一份,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工资款66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明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江市明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亚华工资66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吴江市明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并将交纳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判员 邵晓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滕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