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破申1号申请人: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泽酩,总经理。2016年8月22日,申请人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8日,注册资本1.5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观赏鱼养殖、花鸟鱼虫研发等。另,本案在受理审查期间,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交相应证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现申请人在本院审查期间,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交相关证据,致其债权、债务、资产、职工等情况无法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狄建庆代理审判员 刘爱民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