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特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洪明、苑日芬、张丽君、张甲某、张乙某与曲祥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洪明,苑日芬,张丽君,张甲某,张乙某,曲祥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307号申请人:张洪明,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苑日芬,女,195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丽君,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甲某,女,200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莱州市。法定代理人:张丽君,系申请人张甲某的母亲。申请人:张乙某,男,201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幼儿,住莱州市。法定代理人:张丽君,系申请人张乙某的母亲。五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宏,山东安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五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达利,山东安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曲祥军,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文友,莱州德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洪明、苑日芬、张丽君、张甲某、张乙某与曲祥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18日经莱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曲祥军赔偿申请人张洪明、苑日芬、张丽君、张家奕、张乙某经济损失10万元,扣除申请人曲祥军已支付赔偿款2万元后,由申请人曲祥军于2017年5月18日前再给付申请人张洪明、苑日芬、张丽君、张甲某、张乙某赔偿款8万元,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二、申请人张洪明、苑日芬、张丽君、张甲某、张乙某于2017年5月25日前给付申请人曲祥军所投保保险公司的理赔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洪明、苑日芬、张丽君、张甲某、张乙某与曲祥军于2017年5月18日经莱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伟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子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