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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11刑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马良得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良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甘11刑终81号原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良得,男,东乡族,1977年5月6日生,甘肃省广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6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安定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定区看守所。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良得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8)甘11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良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查上诉理由,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5月18日,魏礼东打电话让被告人马良得帮忙将他联系购买的毒品海洛因从广河县运送到定西市安定区。马良得答应后,魏礼东将10200元毒资存入马良得持有的甘肃银行卡(卡号6231820101026748151、户名为马某1)中。同日,马良得将存有15200元(含该卡中马良得已有的5000元)的该银行交给魏礼东提前联系好的贩毒人员,购买了一包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后,于当夜将购得的该毒品海洛因藏在借来的车主为陈某、车号为甘AQR1**号桑塔纳轿车的驾驶员座垫下,谎称到定西办事,让其弟马某某帮忙开车,从广河县运送该毒品海洛因到定西市安定区找魏礼东交付。5月19日1时许,马良得乘坐的甘AQR1**号桑塔纳轿车行至定临公路内官收费站时,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28.68克。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5月19日1时许,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马良得涉嫌运输毒品海洛因,予以立案侦查的事实。2、查获、扣押、称量笔录、发还物品清单,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民警从甘AQR1**号桑塔纳轿车上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28.68克毒品海洛因,并将甘AQR1**号桑塔纳轿车查获扣押,后将甘AQR1**号桑塔纳轿车发还给马某1。经现场试剂检测,被告人马良得尿液检测样本中吗啡、冰毒均呈阴性。3、机动车及驾驶员查询信息,证明甘AQR1**号桑塔纳轿车车主是陈某,马某某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B2,马良得无驾驶员查询信息。4、通话记录、提取笔录,证实马良得持有的号码为1315004****(机主姓名为马某1)的电话与马某1持有的号码为1388402****的电话于2017年5月18日联系。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马良得持有的号码为1315004****的手机中提取马良得与魏礼东的短信记录及马良得(微信名“眼镜蛇”)与魏礼东(微信名“亡羊补牢、重头再来”)的微信记录。5、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户名为马某1的银行账号为6231820101026748151的甘肃银行卡存入10200元的情况。6、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5月19日1时许,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民警在定临公路定西市安定区内官收费站将涉嫌运输毒品海洛因的马良得抓获。7、办案说明,证实公安民警将魏礼东、马哈必布(同音)多方查找未果。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马良得2009年6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3月25日刑满释放。9、证人马某1证言,证实2017年5月18日晚10时许,他哥马良得打电话说自己没有驾驶证,让他帮忙开车从广河县到定西市安定区办事。马良得开着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在他家门口将他接上后,他坐在副驾驶座,快到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收费站时,马良得说怕交警查车让他开车,后他驾驶该车辆行至定临公路定西市安定区内官收费站时被警察拦截,警察在驾驶员坐垫下搜出一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该毒品可疑物净重28.68克。10、证人陈某、马某2证言,证实甘AQR1**号桑塔纳轿车系陈某购买,2016年陈某将该车辆卖给马某3,因马某3在外地做生意,该车辆实际由马某3弟弟马某2使用。2017年5月份,马某2将该车辆借给马良得。11、被告人马良得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5月18日中午,魏礼东打电话称他与马哈必布(同音)联系好了购买毒品海洛因的事情,因马哈必布(同音)在外地,让其帮忙将购买的毒品海洛因从广河县运送到定西市安定区。其答应后,魏礼东给其持有使用的甘肃银行卡(卡号6231820101026748151、户名为马某1)上存入10200元,加上其自己在该卡中已有的5000元,共计15200元,其与马哈必布(同音)联系交付。马哈必布(同音)让其到广河县山城饭店附近将其存有15200元钱的银行卡交给一个小伙子,并说其要的毒品海洛因在广河县计生委门口附近的一个树坑里。其在马哈必布(同音)说的地方找到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后,藏在借来的甘AQR1**号桑塔纳轿车的驾驶员座垫下,魏礼东让其连夜将购得的毒品海洛因送到定西市安定区。其没有驾驶证,便对其弟马某1谎称到定西办事并让马良虎帮忙开车到定西市安定区。车行至定临公路定西市安定区内官收费站时,公安民警将其乘坐的车辆拦截并从驾驶员坐垫下找到藏匿的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其运送的毒品海洛因净重28.68克。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良得(男,生于1977年5月6日)等基本身份信息情况以及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良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28.68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马良得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运输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良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良得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马良得系累犯、毒品再犯,建议从重处罚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马良得关于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良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诉人马良得的上诉理由是: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本案被查获的毒品,部分为其个人吸食所用;2、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罚金过高。请求二审对其减轻处罚。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判决所列证据已经原审开庭时出示、宣读并质证、认证,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并能相互印证,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马良得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良得到案后,对其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实其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关于上诉人马良得提出本案被查获的毒品,部分为其个人吸食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上诉人马良得属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严惩处,但原审法院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已对其从轻处罚,属量刑适当,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正确,故上诉人马良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世全审判员  李 瑛审判员  邢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