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石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刑初289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0月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17年2月5日被羁押,2017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7〕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月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4日10时许,被告人石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洪田山山顶闲逛时,见被害人张某手拿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400元及苹果6S手机一部)独自在路上行走。被告人石某便尾随被害人张某,并解下自己的裤带,然后用裤带勒住被害人张某的脖子,将被害人的钱包抢走后逃离现场。其后被告人石某将抢来的苹果6S手机拿到东莞市长安镇厦边大街X号的一手机店销赃,获得赃款人民币450元。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5日7时30分许在宝安区新桥街道新发工业区西厂宿舍X房将被告人石某抓获归案。经鉴被害人张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涉案的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2530元。缴获的赃物苹果-6S手机已发还被告人张某,其余的涉案赃款未缴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无视国家法律,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21年2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石某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耀 东人民陪审员 梁 吐 媚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梦莹(兼)书 记 员 周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