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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孟祥春与于景溪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春,于景溪,于国鸿,于延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孟祥春,女,193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执行人:于景溪,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执行人:于国鸿,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于延利,男,194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烟台市冰轮集团退休工人,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于景波,男,1977年6月27日出,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祥春、于景溪、于国鸿与被执行人于延利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鸿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家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