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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公司与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公司,杨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976号原告: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思庆,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四川舟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刚。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洪刚,古蔺县关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96元,由原告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