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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守仁与姚立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仁,姚立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大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104号原告:李守仁,男,1964年5月9日生,汉族,住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铎,男,196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告:姚立秋,男,46岁,汉族,住大庆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大庆市分公司地址:大庆市新村开发区科新街一号。原告李守仁与被告姚立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守仁诉称:2016年10月18日,被告姚立秋驾驶黑EC37**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李守文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李守文死亡。别的赔偿金已经赔偿,现诉二被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5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守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本院退还给李守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翠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