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与马长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马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2390号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贺兰县贺立公路以东、宁夏科丰种子公司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女,汉族,1995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高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业务部收费员,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马某某,男,回族,1976年8月5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