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世国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永利,王世国,北京茹原金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906号申请执行人于永利,男,195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世国,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茹原金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40号205室。法定代表人刘洪强,经理。申请执行人于永利与被执行人王世国、北京茹原金阳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2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世国、北京茹原金阳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永利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被执行人王世国、北京茹原金阳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22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咏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