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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巩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刑初193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巩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6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魏传旭,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新检公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巩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巩某某及其辩护人魏传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8日,被告人巩某某从中国工商银行新汶支行申请办理卡号为43×××XX信用卡,后激活使用并多次透支,截止2015年7月5日,共透支本金43994.61元。逾期后,中国工商银行新汶支行通过催告函等方式多次催收,巩某某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2015年7月5日,共透支本息53846.55元。2016年6月21日,巩某某偿还全部透支款本息。2、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巩某某利用其妻子陈某的身份从中国工商银行新汶支行申请办理卡号为42×××XX信用卡,后激活由巩某某使用并多次透支,截止2015年6月18日,共透支本金19582.36元。逾期后,中国工商银行新汶支行通过催告函等方式对巩某某多次催收,巩某某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2016年5月26日,共透支本息19626.43元。2016年6月21日,陈某偿还全部透支款本息。2016年6月19日,巩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巩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的证言;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汇款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巩某某基本情况、还款凭证及村委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逾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巩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其积极偿还全部透支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巩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其村委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监管,对其可适用缓刑。其辩护人相应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其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巩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巩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洪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