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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谢梦霞与林小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梦霞,林小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民初1289号原告谢梦霞,女,汉族,1978年12月9日出生,住址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磊,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林小虎,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华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公司总经理,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一层、八层,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9843432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辉,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谢梦霞与被告林小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梦霞委托代理人李尚磊、被告林小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亚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梦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依据保险合同赔偿原告车损款共计27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3月4日16时25分,被告林小虎驾驶豫A×××××号小客车沿S102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扶沟县境内S102省道101KM+270M与原告弟弟何思源驾驶的豫A×××××号轿车相撞,致小客车又撞住公路东边陈建中驾驶的电动两轮车,造成张胜才死亡、何卫宾等九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害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过扶沟县交警部门作出豫公交认字[2015]第00010号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林小虎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查被告林小虎驾驶的豫A×××××号小客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车辆因本次事故造成车辆损失52000元,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诉至法院。林小虎辩称:这个赔偿款应该有保险公司赔,我购买的有保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诉请过高,应当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原告应当提交驾驶证、行车证、合法保险凭证;本次事故造成多人受伤,被保险车辆购买有较强险和三者险,三者险为10万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已经对其他伤者进行了赔偿,愿意在剩余保险限额内就原告的合理诉请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诉讼费或间接损失费,我公司不予承担。庭审中,原告谢梦霞向本院提交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行车证,驾驶员的驾驶证、被告林小虎车辆的保单两份(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林小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质证意见是:无异议。原告提交证据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以证明本案事故发生的经过,被告林小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林小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质证意见是:无异议。原告提交证据3、维修清单6页及维修发票一张,以证明原告车辆受损花修理费52000元,二被告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险内赔偿2000元,根据事故责任应在三者险内赔偿25000元。被告林小虎质证意见是没有异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质证意见是,应当提供修理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证明;该费用过高,我公司在五天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被告林小虎提交证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一份,以证明林小虎具有驾驶资格、购买保险的真实性。原告谢梦霞、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质证意见是均无异议。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谢梦霞提交的证据1、2,被告林小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均质无异议,本庭认定为有效证据。对原告谢梦霞提交的证据3,被告林小虎无异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虽有异议,但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对该证据认定为有效证据。对被告林小虎提交的证据,原告谢梦霞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均无异议,本庭认定为有效证据。根据有效证据,结合庭审认定事实如下: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4日16时25分,被告林小虎驾驶豫A×××××号小客车沿S102省道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扶沟县境内101KM+270M地点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何思源驾驶的豫A×××××号轿车相撞,致小客车又撞住公路东边陈建中驾驶的电动两轮车,造成豫A×××××号小客车乘坐人张胜才死亡、何卫宾等九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过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豫公交认字[2015]第00010号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林小虎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何思源(原告谢梦霞的驾驶员)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胜才、陈建中等九乘坐人无责任。被告林小虎驾驶的豫A×××××号小客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000元,保险期间从2014年4月21日至2015年4月20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车辆本次事故受损造成车辆损失52000元。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和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林小虎驾驶豫A×××××号小客车与原告谢梦霞的驾驶员何思源驾驶的豫A×××××号轿车相撞,被告林小虎、何思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林小虎的车辆豫A×××××号小客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购买有强制险及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首先应在强制险内予以赔偿财产损失,不足部分在商业险内按责任予以赔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的原告诉请过高、应当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谢梦霞财产损失2000元。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保险限额内按责任赔偿原告谢梦霞财产损失25000元。上述款项请汇至: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扶沟县支行,户名:谢梦霞,账户:62×××53。案件受理费238元,由被告林小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欣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法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