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元与宝应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宝应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1911号原告:张元。被告:宝应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与被告宝应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元经本院合法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元负担。审判员 王 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玲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