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殷何亮与荣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何亮,荣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453号原告:殷何亮,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荣帅,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殷何亮与被告荣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殷何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殷何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殷何亮负担。审判员 周会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