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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施胜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胜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57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胜红,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胜红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5日下午,被告人施胜红进入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医院外科大楼负一楼员工宿舍室内,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谢某某放在桌上的vivoX5Pro16G型手机一部。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00元。2017年2月15日中午,被告人施胜红进入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医院2楼2诊室,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黄某放在电脑主机上正在充电的iPhone5手机一部。2017年2月25日中午,被告人施胜红进入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家具市场五楼18号“某”店内,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姚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联想牌A2860型手机一部及手提包内的现金160元。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2017年3月19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施胜红进入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广场*栋**-*“某公司”内,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放在办公桌上正在充电的iPhone6Plus64G型手机一部,随后销赃获利300元。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3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胜红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施胜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胜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胜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45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施胜红继续退赔296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谢某某500元,返还被害人姚某某160元,返还被害人吴某某2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