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彬与济南九月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彬,济南九月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068号原告:吴彬,男,汉族,1990年12月9日生,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济南九月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进,经理。原告吴彬与济南九月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吴彬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彬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彬负担。审 判 长 王 萍人民陪审员 侯文云人民陪审员 刘爱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淑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