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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彬与济南九月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彬,济南九月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068号原告:吴彬,男,汉族,1990年12月9日生,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济南九月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进,经理。原告吴彬与济南九月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吴彬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彬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彬负担。审 判 长  王 萍人民陪审员  侯文云人民陪审员  刘爱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淑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