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程锦源、黄加库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锦源,黄加库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9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锦源,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加库,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上诉人程锦源因与被上诉人黄加库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17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锦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程锦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锦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 俊审 判 员 钱 萍审 判 员 周楚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盛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