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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郑菊凤与王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菊凤,王尔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1民初981号原告:郑菊凤,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光英,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尔平,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郑菊凤与被告王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黄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菊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光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尔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菊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289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购买金堂县观澜国际二期X-X-X-X房屋需要资金,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22897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被告王尔平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3日,王尔平向郑菊凤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郑菊凤现金70000元(柒万元)用于观澜国际二期X-X-X-X购房款。2015年12月10日,王尔平向郑菊凤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郑菊凤现金42897元(肆万贰仟捌佰玖拾柒元)。2016年2月23日,王尔平又向郑菊凤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郑菊凤现金10000元(壹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尔平向郑菊凤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借款后,王尔平未偿还借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故对郑菊凤要求王尔平偿还借款本金122897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尔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当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尔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郑菊凤偿还借款本金1228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9元,由被告王尔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