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玉平张海霞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平,张海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290号申请人马玉平,男,生于1976年11月12日,住宁强县。申请人张海霞,女,生于1984年8月10日,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负责人吴俊,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玉平、张海霞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宁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6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应履行执行款81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6执29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远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