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交琪与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交琪,杨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330号原告:张交琪,农民。被告:杨林,个体户。原告张交琪诉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交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交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交琪负担。审判员 刘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芦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