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执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7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文井路468号。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六景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971902-5。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仲裁委员会南仲裁字(2016)第364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有房地产、机器设备,但已抵押给银行,目前无法处置,��外本院再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情况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情况或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仲裁字(2016)第364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或其他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红 莲审判员 黄 登审判员 杨 岱 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家余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