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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江西优奇科技有限公司与何进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优奇科技有限公司,何进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1414号原告:江西优奇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仁西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56627447-3。法定代表人:胡少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九连,系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何进兴,男,1958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原告江西优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进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优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江西优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玲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