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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仁建、王斌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建,王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81刑初77号公诉机关阆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仁建,男,生于1972年11月27日,住四川省阆中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28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斌,男,生于1970年12月21日,住四川省阆中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27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16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南阆检公诉刑诉(2016)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仁建、王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仁建、王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陈仁建、王斌、与戴某(已判刑)、汤某(已判刑)窜至阆中市文昌宫街115号“脚板”鞋店内,趁被害人苟某不备,相互掩护,扒窃苟某的联想手机一部。同日16时许,被告人陈仁建、王斌与戴某、汤某在阆中市文昌宫街53号“脚板”鞋店内,以同样的手段扒窃被害人张某1钱包一个,内有现金600元及身份证等物。后因看到被害人张某1的证件上登记是学生,几被告人商议后,汤、陈二人将盗来的钱包扔到被害人张某1身边后离开。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戴某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苟某被盗窃联想手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苟某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仁建、王斌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阆中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苟某、张某1的陈述,证人孙某、杨某、张某2、雷某1、雷某2、王某的证言、案发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到案情况说明,被害人苟某出具的收条及书面谅解、(2014)阆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仁建、王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案犯相互配合,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仁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斌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张某1的被盗财物已被退回,被害人苟某的财物损失已得到赔偿,庭审中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陈仁建、王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被告人陈仁建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王斌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仁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胥潇文人民陪审员  任大勇人民陪审员  蒲春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苏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