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9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亚琴与王海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琴,王海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9民初418号原告:吴亚琴,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芳,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民,男,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原告吴亚琴与被告王海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亚琴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芳、被告王海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亚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王海民返还吴亚琴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某小区房屋及屋内热水器、洗衣机各一台、双人床、桌子、椅子各六张;2.要求王海民赔偿自2016年2月1日起至返还房屋时止,按照每月2500元计算的经济损失;3.要求王海民给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返还房屋时止,按照每年1393元计算的物业管理费;4.要求王海民给付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按照每年热费5557.55元计算的供暖期热费3370.97元,并给付该款自2016年2月1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5.要求王海民给付自2016年供暖期开始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照每年热费5557.55元计算的供暖期热费,并给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延迟履行金。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吴亚琴发现其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某小区房屋被王海民非法占有并按房间出租给了部分学生。吴亚琴按照该房屋阳台上张贴的出租电话与王海民联系。王海民到达案涉房屋后称,案涉房屋系其于2015年年底从他人处抵账取得的,其还对厨房进行了装修。此后,吴亚琴多次要求王海民返还案涉房屋,王海民均予以拒绝。案涉房屋共六间房间,每间房间均有双人床一张、桌子一张、铁柜一个。王海民占有前,该房屋按照每间房间450元的标准对外出租,每月租金共2500元,该款应系吴亚琴的经济损失。王海民还应承担占有房屋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用。王海民辩称,吴亚琴所述案涉房屋格局及屋内物品情况属实,王海民同意返还吴亚琴房屋及屋内物品。王海民是干基建的,因黑龙江大兴建筑公司欠王海民工程款,便将案涉房屋抵账给了王海民,双方是在2016年1月14日签订的合同。合同签订后,黑龙江大兴建筑公司的人便带王海民看了房子,并将钥匙交给了王海民。王海民于2016年1月30日开始占有案涉房屋。王海民并未将案涉房屋出租,一直自用,现在里面住了几个工人,其认为案涉房屋月租金应为1200元。吴亚琴确于2016年7月找过王海民让其归还房屋,但王海民认为房子是顶账来的,已经是自己的了,所以没同意归还。王海民认为案涉房屋是其顶账所得,其本人也吃亏了,所以不同意赔偿吴亚琴物业费、供热费及经济损失。本院对当事人双方有争议证据,经审理认定如下:王海民举示的证据1,无法证明其待证问题,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确认如下,吴亚琴举示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真实、合法、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王海民举示的证据2,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吴亚琴系哈尔滨市松北区某小区一期5号住宅楼2单元4~阁楼层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哈房权证松字第XX**号)的所有权人。该房屋内有物品热水器、洗衣机各一台、双人床、桌子、椅子各六个,现格局除卫生间及厨房外有六间房间。2016年1月30日起,王海民无权占有该房屋及屋内物品至今。该房屋在王海民占有前,吴亚琴按每月每间房450元的标准对外出租,并约定物���管理费及供暖费由吴亚琴负担。王海民在占有房屋期间,缴纳了该房屋2016年的物业管理费1393元。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吴亚琴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王海民对案涉房屋的无权占有,侵犯了吴亚琴做为所有权人对该房屋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王海民应当将案涉房屋及屋内物品返还给吴亚琴,且赔偿因其占有房屋期间给吴亚琴造成的损失。该房屋在王海民占有前,一直由吴亚琴按照六间房、每间房450元的标准对外出租,王海民的无权占有导致吴亚琴无法将房屋出租并获得收益,故王海民对此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即王海民应按照每月2500元的标准赔偿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其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期间内的经济损失。因吴亚琴在对外���租中约定,物业管理费及供热费由其自行负担,此两笔费用应系其对外出租获得收益的成本,该损失应包含在其主张的租金经济损失范围之内,故对其要求王海民给付物业管理费及供热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且王海民占有房屋期间已缴纳的2016年物业管理费1393元,亦应从损失金额中予以扣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海民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从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某小区一期5号住宅楼2单元4~阁楼层2号的房屋中迁出,并将该房屋及屋内物品热水器一台、洗衣机一台、双人床六张、桌子六张、椅子六把返还吴亚琴;二、王海民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每月2500元的标准赔偿吴亚琴自2016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应扣减王海民已缴纳的1393元物业管理费;三、驳回吴亚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吴亚琴已预付),由王海民负担,此款王海民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吴亚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佳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