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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2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汪正芳与鲍作胜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正芳,鲍作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2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汪正芳,女,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鲍作胜,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汪正芳与鲍作胜离婚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鲍作胜在中国银行南陵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宗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