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上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402号原告:上某,女,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被告:贾某,男,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原告上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上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某负担。审判员 毛克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