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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上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402号原告:上某,女,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被告:贾某,男,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原告上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上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某负担。审判员  毛克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