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行审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张卫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张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3行审15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东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MBOU522034。负责人郑进阳,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育博,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卫东,曾用名张惠淳,男,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编号:410432—1000367943)。本院依法受理后进行了审查。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的上述处罚决定仍处于被处罚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未到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撤回对410432—100036794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冯现审判员 刘宏民审判员 赵延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飞 来自